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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公告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的个税扣缴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9月1日公告,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个人所得税税率。企业支付时应扣缴,并于次月15日内申报;未扣缴时个人原则上在次年6月30日前缴税。公告自9月1日执行,并废止1994年有关通知中的对应条款,适用范围以公告所列收入和主体为限。
事实要点
- 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按公告适用20%个人所得税税率。
- 支付企业扣缴后于次月15日内申报;未扣缴时个人原则上于次年6月30日前缴税,税务机关限期通知另有规定。
- 公告自9月1日执行,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涉及主体
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及支付企业
涉及运营环节
- 税务与审计:公告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分配股息红利时的税款扣缴和申报安排,不延伸判断具体基金或投资者适用性。
文件信息
原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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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件来源与版本
- 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主来源) 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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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与修订
首次收录:2026/09/29 18:09。本条为历史回填。 暂无公开修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