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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基金 · 监管与官方发布

两部门公告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的个税扣缴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9月1日公告,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个人所得税税率。企业支付时应扣缴,并于次月15日内申报;未扣缴时个人原则上在次年6月30日前缴税。公告自9月1日执行,并废止1994年有关通知中的对应条款,适用范围以公告所列收入和主体为限。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原文发布日期
2026-09-01
基金类别与法域
国内通用 · 中国内地
运营主题
税务与审计
文件类型与状态
规则 · 现行
整理更新
2026/09/29 18:09 · 第 1 版

事实要点

  1. 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按公告适用20%个人所得税税率。
  2. 支付企业扣缴后于次月15日内申报;未扣缴时个人原则上于次年6月30日前缴税,税务机关限期通知另有规定。
  3. 公告自9月1日执行,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涉及主体

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及支付企业

涉及运营环节

  • 税务与审计:公告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分配股息红利时的税款扣缴和申报安排,不延伸判断具体基金或投资者适用性。

文件信息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9-01
生效日
2026-09-01

原文依据

以下仅保留支持摘要的少量摘录。阅读完整上下文请打开原文。

  • 第一项股息红利税率:适用20%税率 原文位置 ↗
  • 第二项企业扣缴申报期限: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原文位置 ↗
  • 第二项未扣缴时个人纳税安排: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 原文位置 ↗
  • 第三项施行与原条款废止安排: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 原文位置 ↗

同事件来源与版本

  • 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主来源) 查看原文 ↗

暂无其他已发布来源或进展。

收录与修订

首次收录:2026/09/29 18:09。本条为历史回填。 暂无公开修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