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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布自然人服务收入增值税代扣办法,明确单位申报与记录保存
财政部、税务总局9月3日发布自然人增值税代扣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境内自然人提供规定的研发、软件、设计、咨询等服务时,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按办法承担扣缴义务;应在次月起15日内申报,并保存身份、交易、结算与扣缴记录。办法另列已缴税、优惠及平台代办申报等情形,不将所有对个人付款一概纳入。
事实要点
- 规定的自然人应税服务以境内购买单位为扣缴义务人,范围以办法第一条列举为准。
- 扣缴申报和缴税期间为应税交易次月起15日内,办法要求保存相关身份、交易、支付与扣缴记录。
- 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1月1日至10月31日的规定交易仍由自然人按所引规定自行申报。
涉及主体
支付规定自然人应税服务价款的境内单位及相关自然人
涉及运营环节
- 税务与审计:单位支付相关自然人服务费的税款扣缴、月度申报和凭证保存形成配套流程;摘要同时保留适用范围及过渡期。
文件信息
原文依据
以下仅保留支持摘要的少量摘录。阅读完整上下文请打开原文。
同事件来源与版本
- 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主来源) 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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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与修订
首次收录:2026/09/29 18:09。本条为历史回填。 暂无公开修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