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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基金 · 监管与官方发布

两部门发布自然人服务收入增值税代扣办法,明确单位申报与记录保存

财政部、税务总局9月3日发布自然人增值税代扣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境内自然人提供规定的研发、软件、设计、咨询等服务时,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按办法承担扣缴义务;应在次月起15日内申报,并保存身份、交易、结算与扣缴记录。办法另列已缴税、优惠及平台代办申报等情形,不将所有对个人付款一概纳入。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原文发布日期
2026-09-03
基金类别与法域
国内通用 · 中国内地
运营主题
税务与审计
文件类型与状态
规则 · 已发布尚未生效
整理更新
2026/09/29 18:09 · 第 1 版

事实要点

  1. 规定的自然人应税服务以境内购买单位为扣缴义务人,范围以办法第一条列举为准。
  2. 扣缴申报和缴税期间为应税交易次月起15日内,办法要求保存相关身份、交易、支付与扣缴记录。
  3. 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1月1日至10月31日的规定交易仍由自然人按所引规定自行申报。

涉及主体

支付规定自然人应税服务价款的境内单位及相关自然人

涉及运营环节

  • 税务与审计:单位支付相关自然人服务费的税款扣缴、月度申报和凭证保存形成配套流程;摘要同时保留适用范围及过渡期。

文件信息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9-03
生效日
2026-11-01

原文依据

以下仅保留支持摘要的少量摘录。阅读完整上下文请打开原文。

  • 发布公告落款:2026年9月3日 原文位置 ↗
  • 附件PDF第1页第一条:限定所列应税服务: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原文位置 ↗
  • 附件PDF第2页第五条:申报及缴款期间:自发生应税交易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 原文位置 ↗
  • 附件PDF第3页第十条:保存记录范围:结算支付记录 原文位置 ↗
  • 附件PDF第4页第十五条:本办法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原文位置 ↗

同事件来源与版本

  • 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主来源) 查看原文 ↗

暂无其他已发布来源或进展。

收录与修订

首次收录:2026/09/29 18:09。本条为历史回填。 暂无公开修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