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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DHOT · 基金运营资讯

国内基金 · 监管与官方发布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办法9月30日实施,明确私募与第三方平台边界

八部门公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办法,自9月30日起施行。办法禁止为私募类产品和场外衍生品向不特定对象营销,也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营销这些产品。平台承接委托不得再转委托,购买入口须跳转机构自营平台;机构负责内容审批、人员授权和记录留存,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参照执行。

发布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原文发布日期
2026-04-24
基金类别与法域
国内通用 · 中国内地
运营主题
监管报送与披露
文件类型与状态
规则 · 现行
整理更新
2026/10/04 14:32 · 第 1 版

事实要点

  1. 八部门公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办法,自9月30日起施行。

涉及主体

金融机构及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涉及运营环节

  • 监管报送与披露:八部门公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办法,自9月30日起施行。

文件信息

文件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网信办 国家外汇局公告〔2026〕第9号_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6-04-24
生效日
2026-09-30

原文依据

以下仅保留支持摘要的少量摘录。阅读完整上下文请打开原文。

  • 原文正文适用范围及生效/程序状态说明;日期按正文或官方列表。: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对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网络营销 原文位置 ↗

同事件来源与解读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网信办 国家外汇局公告〔2026〕第9号_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来源) 打开原文 ↗

暂无其他已发布来源或进展。

收录与修订

首次收录:2026/10/04 14:32。本条为历史回填。 暂无公开修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