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基金 · 监管与官方发布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办法9月30日实施,明确私募与第三方平台边界
八部门公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办法,自9月30日起施行。办法禁止为私募类产品和场外衍生品向不特定对象营销,也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营销这些产品。平台承接委托不得再转委托,购买入口须跳转机构自营平台;机构负责内容审批、人员授权和记录留存,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参照执行。
事实要点
- 八部门公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办法,自9月30日起施行。
涉及主体
金融机构及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涉及运营环节
- 监管报送与披露:八部门公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办法,自9月30日起施行。
文件信息
原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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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正文适用范围及生效/程序状态说明;日期按正文或官方列表。: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对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网络营销 原文位置 ↗
同事件来源与解读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网信办 国家外汇局公告〔2026〕第9号_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来源) 打开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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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与修订
首次收录:2026/10/04 14:32。本条为历史回填。 暂无公开修订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