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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修订协议回购风控指引,新增单券集中度与高风险担保品限制

深交所5月22日修订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控指引,自发布日起施行。公司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的单券质押总面值按单一账户计不得超过该券未偿还总额30%,存量不合规定交易设六个月调整期。已违约或存在重大偿付风险的券不得新开或换入,托管人等参与机构承担持续监测和报送义务。

发布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
原文发布日期
2026-05-22
基金类别与法域
公募基金 · 中国内地
运营主题
托管与清算 · 流动性管理 · 监管报送与披露
文件类型与状态
规则 · 修订
整理更新
2026/10/04 14:32 · 第 1 版

事实要点

  1. 单只公司债或ABS质押总面值不得超过该券未偿还总额30%,按单一账户核算。
  2. 已违约或存在重大偿付风险的券不得用于初始或换入申报。
  3. 托管人须监测托管客户信用风险并履行相关数据报送义务。

涉及主体

协议回购参与机构、托管人、协议回购投资者

涉及运营环节

  • 托管与清算:修订覆盖质押券集中度、担保品风险准入、违约处置与参与机构持续报送。

文件信息

文件名称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控制(2026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编号
深证上〔2026〕712号
发布日期
2026-05-22
生效日
2026-05-22

原文依据

以下仅保留支持摘要的少量摘录。阅读完整上下文请打开原文。

  • 发布通知第二项;发布日期为2026年5月22日。:自本指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调整 原文位置 ↗
  • PDF第3页第十一条,按单一账户核算;第十三条高风险券限制。:不得 超过该券已发行未偿还总额的 30% 原文位置 ↗
  • PDF第5页第十九条监测及报送。:托管人应当对其托管客户的 信用风险进行监测 原文位置 ↗

同事件来源与解读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控制(2026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主来源) 打开原文 ↗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控制(2026年修订)(转载) 打开原文 ↗

收录与修订

首次收录:2026/10/04 14:32。本条为历史回填。 暂无公开修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