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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公告明确股权交易进项抵扣及重组金融商品买入价口径

财政部、税务总局8月27日发布公告,区分可抵扣和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股权转让、股息红利及货物期货交易列入相应不得抵扣情形;不征增值税的资产重组中,接收方再转让金融商品沿用转让方买入价。公告自9月1日施行,年初至8月底已发生未处理事项按公告执行。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原文发布日期
2026-08-27
基金类别与法域
国内通用 · 中国内地
运营主题
税务与审计
文件类型与状态
规则 · 现行
整理更新
2026/10/04 14:32 · 第 1 版

事实要点

  1. 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等情形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 不征增值税的资产重组接收方再转让金融商品,买入价沿用转让方买入价。

涉及主体

增值税纳税人、资产重组金融商品接收方

涉及运营环节

  • 税务与审计:公告明确金融资产交易的进项抵扣分类与重组后金融商品成本衔接口径。

文件信息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8-27
生效日
2026-09-01

原文依据

以下仅保留支持摘要的少量摘录。阅读完整上下文请打开原文。

  • 第二条第(二)项;正文落款2026年8月27日。: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 原文位置 ↗
  • 第六条;第十一条明确9月1日施行及此前未处理事项。:买入价以资产重组转让方的买入价确定 原文位置 ↗

同事件来源与解读

  • 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主来源) 打开原文 ↗

暂无其他已发布来源或进展。

收录与修订

首次收录:2026/10/04 14:32。本条为历史回填。 暂无公开修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