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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发布全国税务处罚裁量基准,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9月28日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11月1日起施行,区域基准与其不一致时按全国基准执行。公告要求处罚决定书载明基准适用情况,并明确施行前违法行为的适用安排。附件表格未在本次正文中展开,摘要不涉及具体罚款档次。
事实要点
- 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区域裁量基准与全国基准不一致时按全国基准执行。
- 处罚决定书须载明基准适用情况,不能单独引用基准作为实施处罚的依据。
- 施行前发生且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适用发生时规定,但新基准有利于纳税人缴费人的除外。
涉及主体
税务机关、纳税人缴费人
涉及运营环节
- 税务与审计: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区域裁量基准与全国基准不一致时按全国基准执行。
文件信息
原文依据
以下仅保留支持摘要的少量摘录。阅读完整上下文请打开原文。
同事件来源与版本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主来源) 查看原文 ↗
暂无其他已发布来源或进展。
收录与修订
首次收录:2026/09/30 15:34。按原文日期归档。 暂无公开修订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