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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发布全国税务处罚裁量基准,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9月28日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11月1日起施行,区域基准与其不一致时按全国基准执行。公告要求处罚决定书载明基准适用情况,并明确施行前违法行为的适用安排。附件表格未在本次正文中展开,摘要不涉及具体罚款档次。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原文发布日期
2026-09-28
基金类别与法域
国内通用 · 中国内地
运营主题
税务与审计
文件类型与状态
通函 · 已发布尚未生效
整理更新
2026/09/30 15:34 · 第 1 版

事实要点

  1. 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区域裁量基准与全国基准不一致时按全国基准执行。
  2. 处罚决定书须载明基准适用情况,不能单独引用基准作为实施处罚的依据。
  3. 施行前发生且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适用发生时规定,但新基准有利于纳税人缴费人的除外。

涉及主体

税务机关、纳税人缴费人

涉及运营环节

  • 税务与审计: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区域裁量基准与全国基准不一致时按全国基准执行。

文件信息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9-28
生效日
2026-11-01

原文依据

以下仅保留支持摘要的少量摘录。阅读完整上下文请打开原文。

  • 正文第六项施行安排: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公告《裁量基准》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裁量基准》执行。 原文位置 ↗
  • 正文第二项: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 原文位置 ↗
  • 正文第六项过渡安排:适用税务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但按照本公告执行有利于纳税人缴费人的除外。 原文位置 ↗
  • 公告落款: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9月28日 原文位置 ↗

同事件来源与版本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主来源) 查看原文 ↗

暂无其他已发布来源或进展。

收录与修订

首次收录:2026/09/30 15:34。按原文日期归档。 暂无公开修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