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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规范限售股转让个税:未报成本的新登记股份按收入全额预扣
财政部、税务总局和证监会于8月28日明确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适用20%税率。公告实施后初始登记未申报成本原值的,证券机构按转让收入全额预扣;实施前已登记的相关股份仍可按收入15%核定成本及合理税费。公告还规定成本调整和次年6月30日前的清算申报安排。
事实要点
- 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
- 实施后初始登记未申报成本的,按转让收入全额预扣;符合清算情形的在转让次年6月30日前申报。
涉及主体
个人限售股股东、证券机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涉及运营环节
- 税务与审计:限售股成本申报、送转缩股成本调整和证券机构预扣口径按初始登记时间区分。
文件信息
原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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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件来源与解读
- 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主来源) 打开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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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与修订
首次收录:2026/10/04 14:32。本条为历史回填。 暂无公开修订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