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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规范限售股转让个税:未报成本的新登记股份按收入全额预扣

财政部、税务总局和证监会于8月28日明确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适用20%税率。公告实施后初始登记未申报成本原值的,证券机构按转让收入全额预扣;实施前已登记的相关股份仍可按收入15%核定成本及合理税费。公告还规定成本调整和次年6月30日前的清算申报安排。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原文发布日期
2026-08-28
基金类别与法域
国内通用 · 中国内地
运营主题
税务与审计
文件类型与状态
规则 · 现行
整理更新
2026/10/04 14:32 · 第 1 版

事实要点

  1. 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
  2. 实施后初始登记未申报成本的,按转让收入全额预扣;符合清算情形的在转让次年6月30日前申报。

涉及主体

个人限售股股东、证券机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涉及运营环节

  • 税务与审计:限售股成本申报、送转缩股成本调整和证券机构预扣口径按初始登记时间区分。

文件信息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8-28
生效日
2026-08-28

原文依据

以下仅保留支持摘要的少量摘录。阅读完整上下文请打开原文。

  • 公告第二条;公布日期与正文落款2026年8月28日。: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全额,适用20%税率 原文位置 ↗
  • 公告第三条清算申报;第一条税率说明。: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 原文位置 ↗

同事件来源与解读

  • 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主来源) 打开原文 ↗

暂无其他已发布来源或进展。

收录与修订

首次收录:2026/10/04 14:32。本条为历史回填。 暂无公开修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