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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刊载行刑反向衔接指引,明确不起诉案件移送及回复机制
外汇局9月29日刊载最高检与外汇局联合印发的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文件落款8月24日,并规定自印发日起施行。对不起诉后仍需外汇行政处罚的案件,指引明确移送条件、证据衔接及处理机制;外汇管理部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应在90日内书面回复结果或办理情况。其适用对象首先是检察及外汇执法部门。
事实要点
- 指引针对不起诉后仍存在应予行政处罚的外汇违法行为,规定检察机关向外汇管理部门移送的条件和材料。
- 外汇管理部门收到检察意见书之日起90日内,应书面回复处理结果或办理情况;文件自8月24日印发之日起施行。
涉及主体
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涉及外汇违法行为的被不起诉人
涉及运营环节
- 监管报送与披露:该指引规定外汇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案件和证据衔接,不将不起诉自动等同于免除行政处理。
文件信息
原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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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件来源与版本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_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_国家外汇管理局门户网站(主来源) 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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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与修订
首次收录:2026/09/29 18:09。本条为历史回填。 暂无公开修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