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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刊载行刑反向衔接指引,明确不起诉案件移送及回复机制

外汇局9月29日刊载最高检与外汇局联合印发的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文件落款8月24日,并规定自印发日起施行。对不起诉后仍需外汇行政处罚的案件,指引明确移送条件、证据衔接及处理机制;外汇管理部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应在90日内书面回复结果或办理情况。其适用对象首先是检察及外汇执法部门。

发布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
原文发布日期
2026-09-29
基金类别与法域
国内通用 · 中国内地
运营主题
监管报送与披露
文件类型与状态
规则 · 现行
整理更新
2026/09/29 18:09 · 第 1 版

事实要点

  1. 指引针对不起诉后仍存在应予行政处罚的外汇违法行为,规定检察机关向外汇管理部门移送的条件和材料。
  2. 外汇管理部门收到检察意见书之日起90日内,应书面回复处理结果或办理情况;文件自8月24日印发之日起施行。

涉及主体

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涉及外汇违法行为的被不起诉人

涉及运营环节

  • 监管报送与披露:该指引规定外汇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案件和证据衔接,不将不起诉自动等同于免除行政处理。

文件信息

文件名称
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_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_国家外汇管理局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
2026-09-29
生效日
2026-08-24

原文依据

以下仅保留支持摘要的少量摘录。阅读完整上下文请打开原文。

  • 印发通知落款;网页发布日期为2026-09-29:2026年8月24日 原文位置 ↗
  • 第二条反向衔接定义: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原文位置 ↗
  • 第十三条处理反馈期限:九十日以内 原文位置 ↗
  • 第十八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位置 ↗

同事件来源与版本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_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_国家外汇管理局门户网站(主来源) 查看原文 ↗

暂无其他已发布来源或进展。

收录与修订

首次收录:2026/09/29 18:09。本条为历史回填。 暂无公开修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