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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修订VCC解散及除名法条引用,10月20日施行
新加坡10月6日公布VCC子基金解散和VCC名称除名规定修订,自10月20日起施行。第4条将所引用的第33B(4)款调整为第33B(3)款,第8条将所引用的第344A(4)款调整为第344A(3)款,相关带(b)项的引用也同步改动。本条仅记录两页修订文书明确的引用变更,不推断其改变基金退出门槛或办理期限。
事实要点
- 该修订文书10月6日首次公布,10月20日起施行。
- 第4条引用由第33B(4)款调整为第33B(3)款,包括有关(b)项。
- 第8条引用由第344A(4)款调整为第344A(3)款,包括有关(b)项。
涉及主体
新加坡VCC及适用子基金解散与名称除名规定的子基金
涉及运营环节
- 设立与治理:VCC子基金解散及名称除名的相关法条引用编号按正式修订文书更新。
文件信息
原文依据
以下仅保留支持摘要的少量摘录。阅读完整上下文请打开原文。
同事件来源与解读
- Government of Singapore eGazette · 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Act 2018 - 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Dissolution of Sub‑funds and Striking Off of VCCs’ Names) (Amendment No. 2) Regulations 2026(主来源) · 2026/10/06 17:00 打开原文 ↗
暂无其他已发布来源或进展。
收录与修订
首次收录:2026/10/07 08:04。按原文日期归档。 暂无公开修订说明。
